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2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情况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仅限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片 生产、销售(仅限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片
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大容量注射 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大容量注射
剂、茶剂、溶液剂、酊剂、醑剂、药用辅料 剂、茶剂、溶液剂、酊剂、醑剂、药用辅料
(甘油、白凡士林、黄凡士林、液体石蜡)、 (甘油、白凡士林、黄凡士林、液体石蜡)、
原料药(盐酸小檗碱和罗通定)、软膏剂、 原料药(盐酸小檗碱和罗通定)、软膏剂、
乳膏剂、糊剂、栓剂、凝胶剂、消毒剂、卫 乳膏剂、糊剂、栓剂、凝胶剂、消毒剂、卫
生用品;批发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用品;批发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1 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 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
制品(除疫苗)、中药饮片、中药材、蛋白 制品(除疫苗)、中药饮片、中药材、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普通货运(以上经营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普通货运(以上经营
范围按相关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中 范围按相关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中
药材种植;物流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药 药材种植;物流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药
品研发与技术服务;中药材初加工(仅限挑 品研发与技术服务;中药材初加工(仅限挑
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住房租赁, 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住房租赁,
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药品 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药品
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发;药品生产;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代煎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2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跌幅累计达到 30%。 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 和持续经营能力;
3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 条件。
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要求。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采取依法采取集中竞价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采取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
方式回购 要约的方式回购。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5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事项。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 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6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
施现金分红 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1)公司当期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正值;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