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0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刘群已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次上诉不涉及上市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个人判决提起上诉;
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07.4926 万元(已退还);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上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于近日了解到控股股东刘群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渝检一
分院刑诉【2019】52 号),起诉:(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9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 号),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
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 年 3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万元。
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
渝刑终 73 号】,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68 号刑事判决。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 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2 年 1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
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公司无罪。公司不上诉。
(二)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上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