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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2 深市 ST天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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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圣: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7

ST天圣: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1-05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2、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相关规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已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仍继续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天圣”变更为“ST 天圣”,证券代码仍为 002872,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一、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和李洪的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
示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9 月 5 日、

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2 月 5 日、2020 年 1 月 7 日、
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5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5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5 日、2020 年 12 月 5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2 月 5 日、2021 年 3 月 6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5 日、2021 年 7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资金占用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其中 360 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
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刘群以现金和非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偿还其所侵占和挪用的剩余未归还资金共计 12,147.492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暨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暨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26 日、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5、经公司财务部测算,控股股东刘群占用资金利息为 15,512,720.35 元。公
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收到了刘群偿还资金占用利息 15,512,720.35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进展暨占用资金利息归
还完毕的公告》。

    6、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了本次资金占用的归还情况。会计师认为控股股东刘群已经偿还了一审判决占用的全部资金包含利息费用,截至会计师核查意见出具日,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刘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提供合理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京会兴核字第 65000003 号)。

    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相关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分别
于 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0)渝刑终 73 号)。截至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三次延长审
理期限各三个月,共九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控股股东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控股股东偿还方案和已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条款存在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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