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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1 深市 伟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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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伟隆股份: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2021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对公司出具了《关
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
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部分现行制度与《规定》不符,且制度执行存在以下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规定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年限与《规定》要求不一致;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记录的时间不一致,且相关人员未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等。上述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监管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60 号),主要内容如下:“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半年报和近期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公章,导致了相关当事人起诉莱州伟隆对相关个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起诉金额1505.17 万元;2021 年 1 月,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莱州伟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给付义务责任范围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莱州伟隆公章管控不当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5.1 条
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三)整改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6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为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培训,前期已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通过邮件、微信等形式发送有关规则要求自学,后续将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强化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规范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公司也将持续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

    2、加强公司及子公司规范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公司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组织更新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23 个制度,明确公司及子公司的各岗位职责。莱州伟隆已于 2020 年 7 月份辞退处理了私用公司印鉴的责任人员,改
进了印鉴管理要求及落实责任人员,实施了 OA 系统审批流程,并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修订了《印鉴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要求务必充分掌握公司制度精神,举一反三,规范公司治理。

    3、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针对深交所《监管函》和青岛监管局《决定书》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以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审计监督部于 7 月份以来组织开展了专项内审工作,针对各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对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审核完善,对在内控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查漏补缺,对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制度进行更新或调整,从根本上完善公司及子公司制度。

    4、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程,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度。公司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通过 OA 办公系统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真正做到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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