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山东 青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青岛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青岛伟隆阀门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DAO WEFLO VALVE CO.,LTD.
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 45 号。
邮政编码:26611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03.264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的机制,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公司稳步、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福利员工,回馈社会。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消防阀门、消防栓、消防设备配件 (不
含国家限制品种)、阀门及其配件、管件、机械配件,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 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海洋水质与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销售;制造、销售汽车农机零部件;制造、销售机床床身及零部件;制造销售密封件、橡胶制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1 范庆伟 4,437 87%
2 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08 8%
3 范玉隆 255 5%
合计 5,1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03.2648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额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