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468 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本激励计划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468 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伟隆股份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伟隆股份本次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隆股份为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 4 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告了《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4、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参会的关联股东范庆伟、范玉隆、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董事会认为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7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 4 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0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81 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拟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81 人调整为 8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76 万股
调整为 272 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总数由 38.7626 万股调整为 42.7626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314.7626 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青岛伟
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1、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
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