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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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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对上述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含 20%);对上述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规则第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含 10%)。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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