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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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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绩效评价结果的报告;

  (二十)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紧急时,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求并在其授权范围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董事会应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立即按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就该等反收购情况向股东作出说明和报告。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相关计划和安排,否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召集人的要求,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但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于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须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方可提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讨论并表决。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在计算该二十日、十五日的起止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
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下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取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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