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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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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制度体
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监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该等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 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具体情况提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十一条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附该人选
的简历、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董事会建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对该人予以解聘的,总经理应提议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制定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规章、安全保卫规章、卫生环保规章、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规章等具体规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签署担保、贷款、委托贷款等重大合同。


  第十六条  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受邀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总监签署。对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由财务总监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和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

  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或指令方式做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经理级会议和工作例会。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为由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总经理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
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应参加会议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
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按议题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经理级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七)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协调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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