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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60 号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半年报和近期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州伟隆”) 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
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公章,导致了相关当事人起诉莱州伟隆对相关
个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起诉金额 1505.17 万元; 2021 年 1 月,莱州
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莱州伟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给付义务责任
范围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莱州伟隆公
章管控不当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2.5.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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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