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向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及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均能较为直观反映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体现盈利能力、经营规模的提升。以上两项指标同时满足考核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即达标,有利于增强公司战略和经营决策的灵活性,两项指标均设置了较高的增长要求,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樊培银 高科 宋银立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