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8 年 9月 7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03 元/股。
6、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实际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7、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9、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
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同意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本次调整目的
2020 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外经济带来了较大冲击,在此次突发
情况下,公司的业务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虽然公司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及时调整相关经营策略,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但是公司预计突发疫情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仍将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应积极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将本次突发疫情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在特殊时期更需要鼓舞团队士气、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发展目标不断努力;同时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决定调整 2018 年限制性
三、本次调整修改的内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之“二(三)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以 2015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15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
均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说明:除上述调整外,《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调整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修改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修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董事会会议审议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