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议案为《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5月20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0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1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997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莫万友、李文生、胡敏珊向董事会提交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反对11,0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93%;弃权71,9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叶兰昌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7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