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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股票代码:002870          股票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6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经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

111,122,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2.00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合计

22,224,480.00元(含税)。股东红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进行代扣代

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本次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

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1,122,4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2.0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22,224,480.00元(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18年5月8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为:截至2018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首发前限售股股东和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东所获的现金分红以应付股利形式由公司代管。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4月24日至登记日:2018年5

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作出以下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20.44 元/股,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送现金红利为0.20

元/股,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中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20.24

元/股。

    2、根据本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行权价

格调整的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24-0.20=32.04元人民币。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情况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

    3、咨询电话:0760-23320821

    4、传真:0760-88266385

    5、联系人:龙伟胜、黄沛君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

    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