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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1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18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8608%。(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15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828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2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3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

表股份3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杨大行、蒋先进、周敏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莫万友、李文生、胡敏珊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15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

反对28,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772%;反对2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3,15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35,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6%;反对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赵明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3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