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23-129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 易决策管理 办法> 的 议 案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1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书面反馈意见。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由并公告。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2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第八十二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定外,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或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办公地召开。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深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交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3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采取累积投票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采取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 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累积
4 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 投票制: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 (一)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独立
30%,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
...... (二)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期间,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
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不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 ......
(六)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5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
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 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6 务。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
......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定,履行董事职务。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提出辞职之日或者被解除职务之日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