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0-023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 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7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75,0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8%。
2、《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1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8,25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2%。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周大生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 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
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17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529,5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3 月 16 日。
5、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
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总量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 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7 年业绩为基准,2019 年 991,420,924.96 元 , 较
3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增长不低于 30%。 2017 年 同 期 的
592,074,754.22 元 增 长
67.45%,满足当期解除限售
的条件。
因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
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
个人所在组织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周大生珠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售的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
管理办法》,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 进行回购注销。
4 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所在
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 首次授予部分,因 15 名激
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当 励对象 2019 年度所在组织
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 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90 分;预留授予部分,因 4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度所在
组织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
达 90 分,所以公司将对上
述合计 19 名激励对象本次
未能解除限售的 47,587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余 267 名激励对象年度绩
效考核均满足当期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