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章 节 章程原条款 修改为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要约方式;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式。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条第(三)项、第(五)项、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
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和本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除外: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 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的公司债券;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股东权益所必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事会会议决议。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达到 30%。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节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
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该款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 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
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
出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 6 个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第二十九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