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2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6590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8%。
2、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74.244 元/份。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达股份”)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行权条件的 264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6590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4.244 元/份,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2.8120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4.99 元/份。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对应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可行权期对应解锁比例分别为50%、
50%。公司已完成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 2024 年 3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子 83.04 万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60.23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9、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4.99 元/份调整为 74.244 元/份,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0.23 元/份调整为 59.484 元/份。
10、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5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对象身份要求。公司同意注销该 15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03.4940万份。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 26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比例为 50%,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6590 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 74.244 元/份。二、关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出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 审[2024]1746 号):2023
3 第一个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 18,656,950,725.19元,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相比 2022 年营业收入
的增长率为 60.90%,公
司层面业绩满足行权
的条件。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
行权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