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
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
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
票。公司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境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
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正、公开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
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律、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
监管规则的规定。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
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