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89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 1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60,000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0.00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2,776,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 34,045,283.02 元后的余额为 2,741,954,716.98 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公司累计发生 3,749,762.04 元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37,795,045.0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8,204,954.9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将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途
海南钧达新 平安银行股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15016666663355 519,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南昌分行
海南钧达新 九江银行股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37019700000022614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上饶分行 收购捷泰科
海南钧达新 中信银行股 技 49%股权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8115701013300290073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南昌分行
海南钧达新 兴业银行股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402340100100053535 4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淮安支行
海南钧达新 兴业银行股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496020100100119737 4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滁州分行 补充流动资
海南钧达新 中国建设银 金
能源科技股 行股份有限 34050173720800001522 322,954,716.98
份有限公司 公司来安支
行
滁州捷泰新 中国银行股 研发中试项
能源科技有 份有限公司 179772246917 500,000,000.00 目
限公司 来安支行
注:上述账户余额为公司保荐机构直接汇入公司专户的金额,含保荐和承销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3,749,762.04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捷泰科技49%股权项目/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研发中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翀翔、胡梦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