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91.4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48.41 元/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达股份”)《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148.41 元/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行权期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 个月之内且在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 个月之后或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
行权期
2、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情况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