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174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若建设过程中,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规模不达预期、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具体资金投入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3、本次投资项目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信贷政策等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持续推进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公司拟与涟水县人民政府共同签订《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计划总投资约 13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06 亿元,建设年产 26GW 高效太
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年产 13GW,计划总投资约 70 亿元,其
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56 亿元,计划用地约 450 亩;二期年产 13GW,计划总投资约
6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50 亿元,计划用地约 400 亩。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并授权公司代表人签署对外投资事项下相关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投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合作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介绍
1、对方名称:涟水县人民政府
2、法定代表人:朱永兴
3、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红日大道 18 号
4、性质:地方政府
5、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协议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二)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涟水县人民政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涟水县人民政府
乙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方: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6GW 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资约 13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06 亿元,
建设 26GW 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 13GW,计划总投资约
7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56 亿元,计划用地约 450 亩;二期 13GW,计划总
投资约 6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50 亿元,计划用地约 400 亩。
3、一期项目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基建、厂房、辅助设施和员工宿舍等。二期项目建设内容可参照一期执行。
4、项目具体建设时间:一期工程计划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工建设,6-8
个月内竣工投产,12 个月内达产。二期工程建设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5、一期项目经济指标:预计项目达产后,按现有市场价格计算,该项目达产后第一年、第二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140 亿元,第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0亿元,第一年至第五年年均产量不低于 13GW。
(三)项目用地
1、项目拟选址:选址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空港产业园,四址为:东至建设路、南至清水路、西至致富路、北至清涟大道(具体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面积、位置以正式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用地交付条件及开工条件
项目用地的交付条件须达到“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 220 或 110 千伏、
通给水、通雨排水、通排污水道、通宽带、通天然气和场地平整)。其中工业项目用地的开工条件为“三通一平”,即通施工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场地平整。除场地平整外,其它各项甲方只负责将相应接口提供至乙方项目用地红线边缘,地块红线内由乙方自行解决。
3、项目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
(四)环保、节能及安全要求
乙方保证入驻工业项目符合国家和属地的环保排放、节能减排、安全评审等标准和规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具体办理)。
(五)行政许可
1、乙方在项目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凡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甲方所属职能部门的,在乙方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及时为乙方办理。
2、若本协议项目设计的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其职能部门以外的机关,在乙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积极进行协调,以帮助乙方及时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六)政策支持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报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重点项目政策支持。国家、省、市、县对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项目发展,上述资金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取消或申请取消政策支持。
2、除本协议约定的政策支持外,乙方项目若符合国家、省、市、县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均可享受,但乙方不重复享受。
3、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在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情形下,凡属于甲方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建设、运营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属于相关公用企业建设、运营的(如水电气等),甲方将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便利、及时的配套服务和优惠的服务价格。
4、甲方将充分利用自身在人员招聘方面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资源,全力协助乙方招聘员工,并对员工社区管理给予必要协助。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项目公司
1、在本协议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在甲方辖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投资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应由乙方全资或控股,即乙方直接出资额占新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51%以上。
2、乙方注册的新公司须向甲方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经营期限不少于 20 年。
3、本协议的效力及乙方新设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在其注册成立后 10
日内将公司主体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提供给甲方。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工程进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强度等实施全程监督,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开工、
建设和投资。
2、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负责落实兑现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政策支持和奖励政策。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开工建设、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消防、环保等相关报批文件。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 30 日内提供项目建设全套图纸给甲方,甲方负
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图纸,提供市场化代建服务,并优惠租赁给乙方使用 6 年,第七年至第九年乙方每年回购甲方建设内容不低于 25%,第十年一次性回购完毕。
(九)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政策支持、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营业。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除外,但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认可。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运营,项目实际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应符合协议约定。
4、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5、乙方承诺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6、乙方承诺在甲方厂房建设完成后按约定回购,并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安装设备和投产、正常运营,否则赔偿甲方前期项目建设相关损失。
7、为更好的控制、节约建造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乙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全程介入,有序安排好工程进度,配合甲方和甲方招标的施工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招标、监理和建设。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纠正违约行为。
2、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地延迟,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导致乙方
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则乙方建设工期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及乙方为实施本协议在甲方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协议,除按前述规定取消政策支持、收回政策支持资金及依法收回土地,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共同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项目协调小组,协调处理涉及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具体事项,简化各项工作程序,推进项目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协调解决。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任何问题,双方均应及时进行相互通报。
(十二)协议主体
1、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即为签约主体,其中乙方为概括主体,既包括乙方本身同时包括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并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乙方应当及时安排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单独向甲
方出具《承诺书》,表明同意和接受:本协议项下的条款,自愿与乙方共同履行,并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甲方可取消对乙方的政策支持。
(十三)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双方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但向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双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双方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机构的雇员披露以及信息接受方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法庭命令等强制要求或根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有权政府机构、有权管理机构、有管辖权的自治组织或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