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4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发电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 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一般经货物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的公司股份。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
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比例; 的比例;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 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4. 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 例;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公司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照前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 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未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达到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按照至到期投资)或者出售对外投资权益,按照 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 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其他非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 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3%,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资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 股东大会审议。
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事项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手续等具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