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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告日期:2022-04-26

盘龙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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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一千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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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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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除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外,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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