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Yingtong Telecommunication Cable Co., Ltd.
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经济开发区新塔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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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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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不超过3,068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额不超过3,068万
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600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不归
发行人所有。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269.8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公司股东刘浪宇、曹玲杰、左娟妹、左美丰、黄修成、
杜耀武、瀛海投资、量科高投、达晨创泰、达晨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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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晨创瑞、中新乔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黄晖、萧锦明、左笋娥、左贵明、邱武、顾彬、吴春
来、黄金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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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晖、左笋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刘浪宇、曹玲杰、左娟妹、左美丰、黄修成、杜耀武、瀛海投资、
量科高投、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中新乔咨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黄晖、萧锦明、左笋娥、
左贵明、邱武、顾彬、吴春来、黄金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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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二、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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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回报规划情况”。
四、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
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当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完成回购股份
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时,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根据本预案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根据规定
无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当年累计用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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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
同)的3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总和。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
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
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