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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帅尔: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星帅尔: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860              股票简称:星帅尔              公告编号:2022-048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朱炜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时间即将满六年,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任期届满离任申请,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朱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朱炜先生离任后,公司董事会人数减少至 6 名,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变为 2 名,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朱炜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朱炜先生在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健康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完善公司组织架构,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曾荣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曾荣晖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个人简历附后)。


    《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 将 登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荣晖先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 年 6 月-2015 年 11 月任浙
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专注知识产权、公司并购与治理、破产重整、重大复杂合同纠纷(建筑房产)、行政业务(城市更新、政府投融资)等领域,荣获杭州律师新星奖、杭州市第二届十大律师先锋、杭州市富阳区最强领头雁、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运作机制研究》、《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等,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法律顾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杭州市富阳区第九届政协委员、浙江省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杭州师范大学实务导师等行业、社会职务。

    曾荣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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