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
对象所获授的 4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方明泽,鲍世宁,朱炜
202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