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帅尔”)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7月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3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8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7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4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68人,授予271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9月7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6、2019年7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19年7月5日。
(三)授予价格:11.41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1.41元;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41元。
(四)授予数量:49万股。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
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林银坤 其他核心人员 10 20.41% 0.09%
孙奇略 其他核心人员 10 20.41% 0.09%
田碧华 其他核心人员 9 18.37% 0.08%
徐宇军 其他核心人员 5 10.20% 0.04%
胡国栋 其他核心人员 5 10.20% 0.04%
杜华坚 其他核心人员 5 10.20% 0.04%
汤大兴 其他核心人员 3 6.12% 0.03%
陈聪 其他核心人员 2 4.08% 0.02%
合计 49 100% 0.42%
所致,下同。
(六)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