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拟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 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
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5007272208214。 913305007272208214。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监。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
LED及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专用电子薄型载 LED及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专用电子薄型载带封装技术研发,纸、纸制品、上下胶带、半 带封装技术研发,纸、纸制品、上下胶带、半导体元器件专用塑料载带及塑料卷盘的设计、 导体元器件专用塑料载带及塑料卷盘的设计、制造、销售,离型膜、光学膜、塑料制品、模 制造、销售,离型膜、光学膜、塑料制品、模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 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 销售,新型膜材料的制造、销售,电子专用材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料的研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普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规定禁 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以工商登记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不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含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目。)(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