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 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722082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72208214。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LED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LED
及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专用电子薄型载带封装 及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专用电子薄型载带封装 技术研发,纸、纸制品、上下胶带、半导体元器 技术研发,纸、纸制品、上下胶带、半导体元器 件专用塑料载带及塑料卷盘的设计、制造、销售, 件专用塑料载带及塑料卷盘的设计、制造、销售, 离型膜、光学膜、塑料制品、模具、机械设备及 离型膜、光学膜、塑料制品、模具、机械设备及 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新型膜材料
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的制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的研发、制造、销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 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围不含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目。)(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动)(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限制
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