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8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于 2019
年 8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5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一)回购股份主要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A 股),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2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 2019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止),回购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相关工作,自权益分
派除权除息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需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价格
上限由原不超过人民币 42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41.88 元/股。2020 年 6 月 2 日,
公司完成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相关工作,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2020 年 6 月 3
日起,需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价格上限由原不超过人民币 41.8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6.13 元/股。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019 年 10 月 10 日、2019 年 1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2 日、2020 年 2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3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8 月 4 日
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2019-066、2019-079、2020-001、2020-003、2020-005、2020-024、2020-030、2020-035、2020-046、2020-053)。
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为 1,638,602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11,329,479 股的 0.3984%,成交
总金额为 48,708,661.5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
息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前,回购股份数量为 1,488,201 股,购买的最高价为 31.05
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 29.1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4,861,674 元(不含交易费用);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回购股份数量为 150,401 股,购买的最高价为 25.98 元/股,
购买的最低价为 24.5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846,987.50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注:
已回购金额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48.71%),主要原因为: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虽然在公司股价低于回购价格上限的可交易时段内公司积极实施回购,但受回购敏感期、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 格长期高 于回购价格 上限等综合 因素影响, 公司未能完成本次回购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 2019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 年度业绩预告、2019 年度业绩快报、2019
感期内均不得实施回购。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相关要求,公司在申请办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期间不得实施回购。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公司在该时间段内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除此之外,本次回购的实施与股份回购方案之间没有其他差异。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为人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与实际控制人 交易时间 买卖股份 交易类型 持股变动说
关系 数量(股) 明
安吉百顺股权 属于同一实际 2020/6/16-2020/6/19 大宗交易及 安吉百顺合
投资合伙企业 控制人控制下 2020/6/22-2020/6/23 11,579,454 集中竞价交 伙人资金需
(有限合伙) 的合伙企业 2020/7/3、2020/7/6 易卖出 求减持
注:公司 2020 年 6 月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8);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累计达到 1%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0);2020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
份比例累计达到 1%暨减持股份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1);2020 年 7 月 7日披露
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上述交易主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注:公司 2018 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20 年 5 月回购并注销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部分董事、高管持股被动减少。该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管主动买卖股份的情形。)
四、已回购股份的后续计划安排
(一)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二)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公司将按规定对相关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完成部分回购股份的后续计划安排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债发行申请审核阶段,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可转债
发行申请材料,已完成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回复,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并已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司正在向中国证监会补充 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等资料,加快推进本次可转债项目的实施进度。因回购股份可能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为保证可转债审核及发行期间公司股本结构稳定,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暂不实施新一期回购计划。待可转债发行完毕后,再行制定《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届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设计,其中回购金额不低于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下限分别扣除本次已回购金额 48,708,661.50 元后的金额,即不低于 51,291,338.50 元到 101,291,338.50 元,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合规性说明
(一)回购违规情况
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回购股份 150,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1,329,479 股的 0.0366%,成交总金额为 3,846,987.50 元(不含交易费用),之后公
司财务部对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测区间确认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考虑前述两个交易日的回购行为,导致上述回购时间处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前 10 个交易日内,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 月 15 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前 10 个交易日不得回购股份的规定。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6)。
(二)其他情况
1、除上述(一)所述违规事项以外,公司其他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除上述(一)所述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
768,000 股(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
发生之日(2019 年 10 月 28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4,535,286 股的
25%即 1,133,822 股。(注: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该数量调整为 1,814,115股)。
4、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