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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5日—2019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时和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15:00至2019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7号耀江文欣大厦3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方隽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53,296,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8,470,000股的59.3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150,883,576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58,470,000股的58.37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12,542,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258,470,000股的0.933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58,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45,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2,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296,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8,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296,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8,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