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0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5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8年9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确认,2018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6,963,781.83元,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4,496,713.65元。
董事会建议公司以2018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25,57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570,000.0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以上利润分配方案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自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5,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9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94 浙江元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8*****421 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2*****425 方隽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9月6日至登记日:2018年9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向亭、张君刚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电话:0571-8825933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