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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09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isheng Racing Co.,Ltd.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0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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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及发售股数
本次发行及发售不超过1,5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发行及
发售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不
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45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根据询价情况而定。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万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夏青承诺:一、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力盛赛车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力盛赛车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二、在上述禁售期满
后,在本人担任力盛赛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盛赛车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力盛赛车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三 、本 人 所
持力盛赛车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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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力盛赛车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
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力盛赛车的股
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海赛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一、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
公司所持力盛赛车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力盛赛车上市后六个
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力
盛赛车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夏峰、夏雪蒙、林朝阳分别承诺:自力盛赛车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盛赛车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力盛赛车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此
外,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林朝阳承诺:本人在力盛赛车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力盛赛车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盛赛车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力盛赛车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
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力盛赛车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力盛赛
车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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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人持有力盛赛车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曹传德、苏维锋、龚磊、张善夫、叶杨军、徐津、
蒋朗宇、梁伟岭、武舸、张国江、潘冬云、陈旦、吴东芳、
陈建荣、黄炜分别承诺: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力盛赛车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力盛赛车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曹传德、张国江、龚磊承诺:
本人在力盛赛车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盛赛车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
盛赛车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担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曹传德、张国江、龚磊还承诺:本人所持力
盛赛车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力盛赛车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
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力盛赛车的股份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海普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力盛赛车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签署日期
2016年【】月【】 日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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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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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本次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如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
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
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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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或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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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