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7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汇处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344,647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 3 人,代表股份44,344,6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77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胡坤先生、于冰女士、李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胡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胡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于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于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李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李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蒋淑玲女士、赵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蒋淑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蒋淑玲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赵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赵婷婷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潘云峰先生、凌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潘云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凌超先生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44,34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凌超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庄东红、徐秋娴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