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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晖电气: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三晖电气: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8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 85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文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9,566,0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16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 10 人,代表股份71,582,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9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983,9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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