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19-03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85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文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9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8,782,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9人,代表股份70,799,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83,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议案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议案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
7、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议案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78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