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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6 深市 美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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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芝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美芝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3-81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股份”)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少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9,562,8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8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59,406,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2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56,500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56,5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56,5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胡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旺盛、欧铭希。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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