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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荣技术:关于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捷荣技术:关于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捷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能源”)租赁相关场地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于 2023 年 7 月成立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捷荣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2))。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捷荣能源因其业务经营需要,拟与张掖市环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环碧”)签订《张掖市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厂区租赁合同》,租赁张掖市污水处理厂相关场地面积 6 万平方米(场地为厂区屋顶、地面等区域),用于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名称:张掖市环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 6MW 光伏项目),项目 25 年运营期的租金总额约为 1,612.53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张掖市环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张掖市污水处理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4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永伟

  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33822G

  股东情况: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 69.8169%股权;张掖市甘州区国有资产
公司持有 8.8974%股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大气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张掖环碧是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掖环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捷荣能源尚未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租赁场地相关的事项及签署有关协议文件。拟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约主体

  出租方:张掖市环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承租方:深圳市捷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二)核心要素

  1、项目运营期:25 年

  2、场地及承载场地的建筑物情况:

  建筑物坐落: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Ⅱ区

  建筑物场地及地面总面积:60000 ㎡

  3、项目设施用地及用房情况

  地面占用面积:60000 ㎡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20 年,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至第六年度的前三个月内,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内容再签订一份承租期到期日后延的租赁合同,如果任一方不同意签订该新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5、免租期:免租期为场地交付后 70 日(免租期 70 天的租金在第 4 年租金中扣
除)。

  6、场地交付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

  7、租金金额: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本项目承租方按照 65 万元/年向出租方支付场地租金;按照 20 年租赁期限,租金总计为 12,875,343 元。租赁期满后,自动续约 5 年,年租金不变,各项条款不变。

租金共计 195 万元整;自第 4 年开始,租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支付,在上一年租赁期满后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9、争议解决方式:场地所在地法院诉讼。

    (三)租赁用途

  出租方将合法拥有的项目场地及相关附属场地、设备设施出租给承租方独家使用,供承租方建设、安装、运营合同电站。

  承租方负责本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项目备案、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费用,建设完成后合同电站及由承租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备设施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且承租方单独作为享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项目补贴的主体。

    (四)违约责任

  1、出租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非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标的或提供施工便利的,每延期一日,出租方应以日发电收益 1.2 倍为基数按延迟交付天数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未按时交付项目场地超过 60 日的,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于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出租方应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项目所需全部场地,导致合同电站实际装机量降低的,出租方按不足面积占核心要素约定场地实际占用面积之比赔偿投资损失和运营收入损失。

  (3)出租方擅自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项目场地,出租方应承担项目搬迁及重新安置费用,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和运营收入损失。如无法提供项目搬迁地的,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出租方提供满足建设要求的场地,并协助场地勘察。

  (5)出租方原因造成项目场地翻新、改造时间超过半年的,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合同于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翻新、改造期间,合同电站停止运营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翻新、改造期间的发电收益损失及久置未用损失,并赔偿承租方项目搬迁、重新安置费用及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和运营收入损失。

  (6)本合同期限届满,出租方未依约与承租方签署《合同续签表》,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出租方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损害承租方利益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承租方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等。

  (8)出租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承租方应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 1.2 倍按延迟支付天数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 60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于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承租方应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项目场地,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承租方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因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造成出租方的场地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因在(30)日内修缮和维护,超过 30 日未进行修缮维护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3、违约后的止损

  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守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合同生效及终止、解除

  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署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期限届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再续签;(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可能履行;(3)项目无法进行。(4)合同生效后,非出租方、承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得备案或项目获得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即最终承租方项目无法进行,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5)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保证在 15 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项目无法进行,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 200 万元违约金。

  当本协议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1)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2)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迟延履行本协议主要义务,该行为在该方收到另一方书面催告通知后 60 日内仍未得到纠正。(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情形。

  3、出租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且责任方在出租方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投资成本(承租方在项目资产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人工费等全部费用)、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1)承租方预期收益按承租方年收益乘以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承租方所应获收益。其中承租方年收益是指:承租方就光伏电站项目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已供电(包括不限于向出租方电网公司供电)所涉之年平均电费,如租赁期尚未届满一年的,年平均电费按照月平均电费*12计,如租赁期尚未届满一个月的,则月平均电费按日平均电费*30 计。(2)如前述提前解除发生在本项目开始运营以前,则出租方应按本协议终止时承租方的实际损失和承租方一年的预期收益(包括不限于预期一年电费收入及补贴收入)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且违约方是承租方的,乙方应:(1)自协议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拆除、取回项目资产;(2)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

    (六)争议解决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核心要素选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为保障电力安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包括争议各方就争议或纠纷签署书面调解/和解协议、取得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之前,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合同电站正常运营。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涉及的租赁价格按现行市场租金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租赁合同将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拟租赁经营场地,是子公司为了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业务,后续子公司将对经营场地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子公司捷荣能源的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租赁经营场地,项目 25 年运营期的租金总额约为 1,612.53 万元,虽然会增
加子公司租赁期每年度的经营成本,但租赁场地的用途是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即本项目所发电能由出租方优先使用,实现其节能降耗目标,出租方向捷荣能源支付电费,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

    六、风险提示

  1、本次租赁经营场地开展后续业务,需要获得相应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所需的外部手续,尚存在后续未获得备案或项目获得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的风险。

  2、由于本项目租赁期限较长,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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