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6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系列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后,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的全文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内容。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未列示仅因相应序号调整的修改,以及序号调
整后引用的相应条款序号】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65116754。
914419006665116754。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东莞捷荣技 核准(《关于核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8 号)),
可【2017】268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0,612,402 股,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419,682 股,全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 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 决权。
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相关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相关资
料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料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份的出质),及时掌 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权的出质),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份结构。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要求予以提供。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其他义务。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