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0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后,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内容。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 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等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 售; 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售;智智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 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子子医疗产品、电子专用 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 医疗产品、电子专用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部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 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及进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出口业务。设立研发中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规定办理)。设立研发中 究、设计和开发(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究、设计和开发(涉及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0,612,402 股 ,全部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0,612,402 股 ,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
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
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