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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荣技术: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8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9-0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至2019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56,6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23%。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律师、李梦帆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2018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选举李玲玲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翔、李梦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