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27074 债券简称:麦米转 2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9 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2,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1,220 万张,期限 6 年,债券简称“麦米转 2”。根据《深
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麦米转 2”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开始转股。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麦米转 2”因转股累计减少 716 张,累计
转股数量为 2,299 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2,299 股。
(二)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期权简称“麦
米 JLC1”)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575 名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实
际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可行权期权为 438.8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66 元/份。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麦米 JLC1”激励对象共计行权 3,471,787 份股票期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3,471,787 股。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总股本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总数 49,756.9343 万股 50,104.3429 万股
注册资本 49,756.9343 万元 50,104.3429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9,756.9343 万元。 50,104.3429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56.934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104.3429 万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出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监事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提出独立董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事候选人。 东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事的权利。
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程的
投票制。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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