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1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 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
和销售(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电力 售(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产
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 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家用
备、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电子烟及 电器及其零部件,包括家用电器电源、
周边配件,包括家用电器电源、工业 工业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
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 便携式设备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机
便携式设备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 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触
机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 摸屏、工业自动化软件、智能型电力电
2 器、触摸屏、工业自动化软件、智能 子模块,并为经营上述产品及业务提供
型电力电子模块,并为经营上述产品 必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售后
及业务提供必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 维修服务、电池采购并配套销售服务;
询服务、售后维修服务、电池采购并 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系统的采购、零售
配套销售服务;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 (不设店铺)、批发、进出口。(法律、
系统的采购、零售(不设店铺)、批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4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除外 。
除外。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二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途事项; 项;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7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8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9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