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股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月 16日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卖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