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3-084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利”)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6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920,45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5,999,671.9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637,027.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360,362,644.4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7-
139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471,62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9,499,986.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382,955.9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0,117,030.19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518Z0108号《深圳市科达利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惠州新建项目)中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 47,500.00 万元分别用于公司“福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二期项目”(以下简称福建二期项目)及“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三期项目”(以下简称惠州三期项目)的建设,其中福建二期项目拟使用 25,000.00万元、惠州三期项目拟使用 22,500.00 万元。公司变更惠州新建项目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建设福建二期项目及惠州三期项目,不改变惠州新建项目的投资总额,变更后的资金缺口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原计划使用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
号 资金金额 金额 金金额
1 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 116,036.26 68,536.26 64,932.31
新建项目
2 福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 0.00 25,000.00 22,191.00
二期项目
3 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 0.00 22,500.00 12,535.58
三期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20,002.84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原计划使用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
号 资金金额 金额 金金额
合计 136,036.26 136,036.26 119,661.73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119,661.73 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 16,377.37 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江西科达利新能源汽车动力 100,000.00 80,000.00
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 100,000.00 70,950.00
构件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精密结构 100,000.00 80,000.00
件项目(三期)
科达利年产 7500 万件新能源
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 100,000.00 80,000.00
目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37,061.70
合计 440,000.00 348,011.70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0.00 万元,募集资
金账户余额为 349,534.90 万元,包含待支付的发行费用 1,523.20 万元(不含税)。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情况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1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在授权金额和期限内,公司实际使用 3.1 亿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
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资金使用合规。截至 2023 年 8 月 2 日,公
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之前将上述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假设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额度全额使用,并相应减少公司银行借款,按现行一年期 LPR 贷款利率 3.55%测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 5,325 万元(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归还相关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是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内容、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并与公司经营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沟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