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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290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现场与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1 年 11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74 人,代表股份 118,212,19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0.752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10,748,13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54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8 人,代表股份数 7,464,05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0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2 发行规模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4 债券期限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5 债券利率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7 转股期限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8,211,9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98%;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