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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威星智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7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 366-1 号 1 幢 12 楼会
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7 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1,47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7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1,470,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7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故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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