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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威星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3 号)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275,376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383,393.7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193,656.0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189,737.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77 号)。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各项目实施主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95200078801000003622  智能计量表具终端未来工厂  194,872,900.00
 1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建设项目

            营业部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慧城市先进计量及系统产  70,695,500.00
 2      司科技支行      3301040160021988475      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007101040015678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  108,154,616.40
 3  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                                    金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浦发银行及东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    ,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陆韫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杭州银行及东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    ,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陆韫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农行及东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    ,截止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晓舟、陆韫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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